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被形象地比喻为司法监督的“第三只眼”。
【资料图】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22年度全国检察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安徽省人民监督员相关履职指标均居全国前列。
依法独立客观监督评议
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依法、独立、客观的监督评议,促进案件依法处理,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后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受贿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安徽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工作规程(试行)》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启动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省司法厅发函,商请省司法厅通过人民监督员管理系统随机抽取3名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的监督评议。经抽选的3名人民监督员应邀赴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监督评议。
该案的监督评议重点在于对犯罪嫌疑人拟不起诉条件是否具备、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向人民监督员汇报了该案的发生经过并详述了拟不起诉的理由。人民监督员经过认真阅卷、询问办案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后,经过充分评议后一致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受贿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有重大立功表现,检察机关对其作出拟不起诉决定,条件及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同时3名人民监督员建议检察机关要补充相关证据,以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评议意见,后期及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参与该案监督评议的3名人民监督员,分别来自学校、医院和国家机关,均无专业法律知识背景和从业经验。对这起拟不起诉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3名人民监督员表示,既要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又要对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法律适用及程序进行监督评议;既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法律的尊严,需要从法律和事实出发,以公正、中立的立场,客观审查相关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调查了解案件经过及相关情况,依法提出监督评议意见。
省司法厅相关部门人士表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评议工作,既是对检察机关办案行为的监督,也是对案件法律适用的全面把关,对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具有重要意义。该案人民监督员经过独立、客观评议,最终作出了同意不起诉决定的监督意见,并提出了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意见建议,既肯定和督促了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推动司法办案更加透明
申请人胡某某与某通信公司、某智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涉及法律适用和民营企业保护问题,引发关注。省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该起合同纠纷案件,该案邀请1名人民监督员和4名听证员全程参与听证监督,整个听证会全程录音、录像。
因与某通信公司、某智能公司的合同纠纷,申请人胡某某起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某通信公司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合肥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某通信公司给付胡某某违约金10万元,某智能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胡某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某通信公司赔偿胡某某损失80万元。胡某某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该案听证监督的重点在于申请人主张的2000万元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对该案积极发表评议意见,认为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应遵循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正确。
参与此案的人民监督员同时表示,当事双方签合同的内容要明确和完整,避免用词含糊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尤其要约定好“违约金”条款。人民监督员在参加案件监督时,一方面要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监督意见建议,意见建议除了要重视合法,还要综合考虑化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矛盾,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要对听证会的流程予以监督,以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法律界相关人士表示,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听证,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了案件依法公正公开处理,让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情况更加信服。不仅健全了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也进一步增强了司法办案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提升了公信力。
履职指标位居全国前列
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主动作为,全面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扩容增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数据,我省人民监督员相关履职指标均居全国前列。
截至2022年年底,全省共有省、市两级人民监督员577人。其中,省级人民监督员25名,人数全国排名第29位。市级人民监督552人,人数全国排名第18位,全省人民监督员数量不到全国省份平均数的70%。
面对“人少、事多、任务重”的实际情况,我省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全面部署人民监督员履职管理、培训考核和服务保障等工作,超额完成各项监督任务。其中,全省三级检察院“院均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51.5件次,居全国第3位;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全年派出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11024人次、监督办案活动7860件次,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人数和监督活动数量较2021年增长3.8倍和3.6倍,分别居全国第5位、第4位。
据了解,司法行政机关担负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职能,省司法厅将这项工作列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深化改革任务和省厅年度重点工作,先后印发《安徽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监督员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高站位推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落实落细。
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通过多次召开全省人民监督员工作会议,多形式举办人民监督员监督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和履职调研,开展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水平得到全方位提升。同时,扎实做好履职津补贴、业务资料免费发放等工作,不断改善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条件。此外,有序开展人民监督员增选补选工作,有力促进全省人民监督员扩容增量,进一步提升人民监督员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度。(本报记者 李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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