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同意〈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函》(自然资函〔2022〕128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计划源头管控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 将节约集约用地理念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全过程。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出台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指南。加强规划成果中节约用地落实情况审查,确保符合节约用地规范要求,不突破上位规划约束性指标。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检查内容。(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2. 探索“两挂钩”建设用地规模确定机制。以国家批准“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基础,组织编制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人口规模等因素,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划定集中建设区、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结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探索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新增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与存量用地盘活挂钩,确定年度建设用地规模。(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3. 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级统筹。根据年度节约集约综合评价结果,对效益好的前3个市给予指标奖励,对效益低的后3个市核减计划指标,奖励与扣减相平衡,促进各地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探索开展省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获评县(市)优先推荐为国家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并给予一定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扩大省级计划指标统筹范围,对经济社会效益好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可纳入省计划指标统筹范围。(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4. 深化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通过激励与约束并举,倒逼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将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制定考核激励具体办法,实行月度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对未完成处置任务的市、县核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进行通报、约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5.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节余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民建新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乡村产业发展等用地后,按照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有偿调剂使用。(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探索耕地保护新机制
6. 制定完善新增耕地核定标准和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完善新增耕地核定标准和办法。(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7. 制定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办法。加强耕地耕作层保护,出台我省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办法,规范工作流程,合理确定取土区、存放区和覆土区,统筹安排剥离、存放、覆土等任务,重点针对永久基本农田等优质耕地开展耕作层剥离工作,剥离的耕作层重点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矿区土地复垦以及城市绿化等。开展采煤预沉陷区耕地耕作层剥离专项研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8. 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规范有序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保证数量增加、质量提升、生态改善的前提下,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因布局优化确需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试点地区应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新调整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属稳定耕地,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9. 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农业生产大托管、旱改水等,统筹推进“小田变大田”改革,改善田间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永久基本农田。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化经营。(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推行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节约集约用地管理
10. 建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制度。制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规则,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出台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建立专项规划审查制度。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配套工程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相关项目的空间信息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11. 探索建立项目及配套工程选址多部门会商、多方案比选制度。深化项目选址选线论证,各级发展改革、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将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规模等作为方案比选优化因素,做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选址论证工作,引导项目科学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在用地预审中,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纳入用地预审申报材料,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必要性、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等进行分析。对于新建、扩建等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提供至少2个及以上的选址选线方案,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比例较低的方案。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建设的,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超标准的原因、申请用地的依据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项目选址如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征求林业部门意见。(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
12. 深化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单位要深化项目的各类专题研究,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提高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深度,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按照可行性研究批准文件以及用途管制、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要求,规范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发展改革、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务求科学、合理、精准。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复原则上必须严格执行,除文物保护、重大安全隐患、重大政策及规划调整和工程建设条件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外,其它不得变更设计,切实减少因设计变更导致的重新用地预审、调整用地范围等情形。(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完善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13. 优化产业园区布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据国家开发区公告目录,开展省级开发园区范围优化核定工作,着力破解园区范围边界不规则、区块零散、开多个天窗等现象,助力园区提升土地开发水平和土地要素保障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园区调区、移区、扩区。加快整合提升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引导园区外零散分布的工业项目向产业园区集聚、乡镇园区向省级以上园区聚集,完善延伸产业链,打造产业集群。(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14. 探索在产业园区开展立体空间开发利用。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地下空间科学利用、复合利用,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探索编制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将具体地块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控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容,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各地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均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资产配置相关规定执行。地下空间所涉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鼓励建设使用4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容积率不低于2.0的高标准厂房,各地应在准入、租金、规划建设、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及奖励。(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15. 持续推进产业园区亩均效益评价和亩均效益提升行动。深化亩均效益改革,推进“零增地”技改,运用差别化政策,正向激励园区提高用地效益,反向倒逼低效用地退出。按照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将工业项目用地运用差别化政策,对优先发展类(A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对鼓励提升类(B类)、规范转型类(C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对调控帮扶类(D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原则上不予安排。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在现有用地上进行改扩建或拆旧建新,促进产业更新、提容增效,超出原批准总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超出原批准总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给予配套奖励。(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16. 完善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开展园区分级分类评价,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将省级以上开发区实际管理范围纳入评价区域。针对化工类产业主导园区,适当降低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相关评价指标标准值。强化评价结果在综合考核、扩区升级、土地供给、政策激励等方面应用,突出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倒逼企业提高亩均效益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17. 完善产业用地指南,制修订新兴产业等相关领域用地标准。制定我省产业用地指南,细化产业用地政策、效益指标、禁止和限制目录等内容。根据我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研究制定节能环保、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用地标准,适时修订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18. 探索产业用地“清单制”。土地供应前,由市、县人民政府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园区)等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土地污染状况等调查评估,以及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城市大树、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相关部门提出管理要求及技术设计要点后,形成拟出让地块的“用地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19. 实施产业项目监管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双合同”监管。提高新增产业用地强度和效益准入标准,印发统一制式的《工业项目用地产出监管合同》,实施产业项目监管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双合同”监管,对工业项目用地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受让人对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建设规模、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环境保护等事项落实情况,避免产生新的低效工业用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20. 优化工业用地配套设施比例。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安全生产等要求、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存量工业用地采取增加建筑密度、建设多层厂房、减少绿地布置等措施拓展用地空间的,可适度提高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允许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节余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带条件分割转让,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园区集中建设配套服务设施,促进共享共用,提升综合服务水平,推动职住平衡和产城融合发展。(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管理
21. 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和调整机制。实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体检评估,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修正规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实行国土空间规划“五年一调整”制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开展城市建设体检评估,指导市县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坚持城市产业空间拓展、城市功能完善、土地集约利用、市民方便宜居四维目标一体化推进城市更新,增强城市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提升城市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22. 大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开展全省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及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调查结果及亩均效益评价等相关工作成果,市、县基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认定城镇低效用地地块,纳入再开发专项规划中,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年度计划进行跟踪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对完成再开发的地块进行验收,及时更新数据库。从税收、奖励、信贷支持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以出让、出租、合作经营等方式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
23. 探索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与配置计划指标挂钩机制。根据市县城镇低效用地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参照自然资源部年度存量土地处置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核算比例,核算相关计划指标,将低效用地完成情况纳入综合改革试点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对低效用地再开发完成较好的市、县,给予一定的资金和计划指标奖励。(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24. 探索闲置土地有偿收回机制。探索采取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进行处置的方法路径。结合我省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际和需求,分析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重点针对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制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相关措施,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25. 创新工业低效用地管理处置机制。探索建立工业低效用地“健康体检+土地管家”管理制度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处置机制。市、县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行政监管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对企业依法实施行政监管,对企业日常运营进行全面“体检”,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并依法处置,形成处置合力。产业园区等平台载体,通过购买引入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参与的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服务,对“健康体检”发现问题,提出解决路径和方案,并跟踪问效,帮助企业提质增效,提高亩均效益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6. 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健全退出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创新盘活机制,加速“腾笼换鸟”、推动复合开发、挖潜发展空间、推进提质增效、鼓励“退散进集”,整治提升工业低效土地。(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六)开展省级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27. 探索开展省级层面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在自然资源部部署开展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探索开展省级层面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在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联席会议统筹指导下,各试点县(市、区)建立试点领导小组,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人、成立专班。在县级政府申报基础上,从具备条件的地区遴选50个左右的省级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会同省有关部门健全会审制度,简化试点申报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对试点实施情况开展成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奖励的依据。(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乡村振兴局,试点地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
28. 完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保障。明确激励措施,对成效评估排名位列前30%的试点地区所在县,每个县给予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从省级留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给予一定补偿奖励。用活指标收益,试点方案经省级审查核准后,拟腾退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可先行使用或流转,所得收益纳入预算统筹使用,重点用于试点地区乡村振兴等支出。加强资金整合,允许试点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按规定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向。引入社会资本,对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社会资本,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政策保障,参与实施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内的重点项目,可享受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办理政策,优先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乡村振兴局,各试点地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
29. 探索采煤沉陷区土地征收机制。对采煤沉陷区无法复垦的水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比照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确保失地农民权益得到保障、沉陷土地得到合理利用。(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改革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
30. 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收回和退出机制,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建设与管理,探索建立“交易+登记”一体化服务的土地二级有形市场。落实好国家及我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政策,加强土地二级市场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交易平台,依托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强化与政务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通过系统接口方式,实现相关职能部门业务网上整合衔接,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精简材料,压缩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31. 发挥土地转让环节税费政策调节作用。对于通过投资等改制重组方式转让土地的,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降低用地转让成本,提高节约用地效益。(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2. 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结合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推动存量复合改造,存量工业用地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产业政策条件下进行转换。支持存量工业用地转型用于国家鼓励的教育、医疗、养老、科研、租赁住房等产业项目,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实施期满后,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的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供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33. 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各地积极做好村庄规划编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工作基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探索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税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34. 建立城乡统一的招拍挂出让制度和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区域的地价水平,对基准地价进行必要修正,推动地价评估工作全面开展,提高土地交易的公平性和土地市场的透明度,遏制竞相压低地价甚至无偿出让土地的恶性竞争行为,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逐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上发布信息、交易。(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35. 健全工业用地多方式供地制度。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统筹考虑产业布局、企业前期投入、成长周期差异和市场主体意愿,综合研究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配置方式的适用性,探索工业用地租让并举的具体制度安排。市场充分且有竞争的,可采取限地价、竞贡献等方式供应土地。对标准厂房、仓储等项目及短期产业用地,实行租赁方式供地。弹性年期出让年限根据产业类型、投资额度、企业需求等确定。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的,可协议供应,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租赁期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可续期。(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6. 完善工业用地市场定价机制,健全工业用地价格体系。加快建立工业用地最低价、基准地价、出让底价、交易地价等为主体的地价体系,定时公布相关地价信息。推进工业用地从“政策定价”逐步过渡到“市场定价”。(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37. 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进工业用地混合复合立体高效配置,研究细化工业用地用途分类标准,改革宗地规划条件设置,探索制定主辅用途“准入组合+负面清单”,明确混合类型、比例等要求,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城市活力和用地集约度。(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8. 拓展“标准地”用地类型和适用区域。各地制定并定期更新包括容积率、投入强度、税收产出、耗能、环保等供应指标体系,实施“标准地”供应。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探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功能区、特色小镇延伸,扩大“标准地”的用地类型和适用区域。(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9. 探索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向开发园区出具规划条件,由开发园区或项目提出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根据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自然资源部门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后,1个工作日内可在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拿地即开工”。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获得不动产权证。(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40. 完善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制度。在不改变用途和规划条件且满足独立使用及安全、消防等要求前提下,允许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可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应限定最小的分割面积和最大分割比例,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进行开发。分割转让工业物业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的产业项目,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且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原则上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但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可进行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独立分割转让。(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探索创新组织协调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省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市场监管、林业、金融监管、乡村振兴、数据资源、能源、税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试点日常工作。根据试点任务分工,建立若干省级工作专班或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各项试点任务落地见效。市、县人民政府成立改革试点领导机构,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响应”的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机制,共同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结合改革任务分工,按照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做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相关经费保障。
(二)推进试点实施
各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对照省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明确试点任务,出台细化落实方案,2023年2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开展年度试点工作推进成效评估。2024年6月前,组织开展试点中期评估,掌握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总结阶段性成效,查找关键难点堵点问题。2025年9月前,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
(三)加强保障监管
强化对土地“批、供、用、补、查、登”全过程监管,健全土地利用多部门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出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评价考核办法》,把节约集约用地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纳入省委综合考核、省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探索建立改革试点工作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加强信息化支撑,构建“全范围地类监测、全流程变化跟踪、全业务数据支撑”的“三全”调查监测体系。深化不动产单元代码应用,健全地籍调查“一码管地”工作机制。
(四)强化宣传推广
制定试点工作宣传方案,做好试点政策解读,采取多种方式,全方位、立体化、多渠道进行宣传推广,确保试点工作宣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扩大试点工作影响力,推进形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社会共识。完善相关标准、制度和政策,评估总结改革试点工作,及时凝炼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和典型案例,为全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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