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助企纾困全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释放政策效应,积极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促进唐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梳理出台了“兴唐战疫·税务助力”16条保障举措,助力全市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纾困解难,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促进市场主体尽快复产复工,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宏伟目标贡献税务力量。
一、助力疫情防控保障举措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优惠政策。2023年12月31日前,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促进民生事业发展。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维护农产品市场稳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流通环节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举措
(四)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六税两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可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推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和困难企业缓缴税费政策落实。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依法及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用好用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等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
(七)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可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小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分阶段申请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八)用好“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精准提供金融服务。
(九)积极引导市场主体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倡导纳税人申领、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减少发票领购、保管、传递等环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推动政策落实保障举措
(十)依法延长纳税、缴费申报期限。将全市范围内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3月份社会保险费,即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在内的保险费,申报期限暂时延长至2022年4月15日。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十一)切实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提升网办体验,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大力推广使用河北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最大程度提高办税缴费效率,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十二)强化疫情防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凤凰税音”宣传阵地作用,通过“唐山税务”政务微信、税企微信群、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疫情防控期间税费服务举措和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学堂”开展线上直播培训以及政策解读。
(十三)快速响应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政策帮办诉求。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阳光e税”远程帮办中心、征纳互动平台解答等方式,及时帮助纳税人缴费人解决问题,做好智慧服务的“云”支撑。
(十四)提升税费事项办理效率。精简税费办理流程,减轻纳税人缴费人提交材料负担,缩短办理时间,合并综合申报表,减少纳税人申报和缴税次数,进一步拓展容缺办理业务范围。提速退税办理,进一步依托电子税务局,推进无纸化退税申报。
四、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障举措
(十五)努力降低疫情原因对纳税人的负面影响。纳税人因医学隔离、市场封闭等防控措施影响,逾期申报、逾期报送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不作为失信行为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因疫情原因导致停业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停业登记。
(十六)畅通纳税人缴费人权益维护渠道。健全权利救济机制,落实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措施办法,规范税费争议解决实施程序。畅通网站、热线、征纳互动平台等权利救济申请受理渠道。目前,全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均对当地轻微税收违法举报电话予以公示,并在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分局设立“税费争议解决岗”和“不满意请找我”专席,专责处理疑难复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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