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中,还明确了“房证同交”“地证同交”的实施范围和优化后的业务办理流程,并提出组织保障措施。
“房证同交”适用于房屋交付时已经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规划验收,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房证同交”服务申请,并就交房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进行承诺。“地证同交”适用于土地交付(包括出让、划拨、租赁、授权经营、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时已完成权籍调查,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供地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地证同交”服务清单,用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地证同交”服务申请,并就交地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进行承诺。
“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改革将由市县人民政府牵头推进,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坚持便民利企原则,以问题为导向,着力推进相关业务“提前办、并联办、现场办”,对纳入“房证同交”“地证同交”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持续优化服务,让企业和群众“降成本”“少跑腿”,切实做到便民利企。(记者晋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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