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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8月28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修订后的《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印发实施,该规定从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要求等方面,对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体系做了进一步优化。
分级审批更加明确。根据该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级环评审批目录,目录内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目录外的下放至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对市州和县级管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执行同级审批规定;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州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对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目录内省级管理建设项目,环评由所在地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由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不得再次委托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程序更加规范。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实行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法实行备案管理。
审批要求更加严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建设项目环评;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两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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