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治疗期间员工工资应照付
对辖区内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参照《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保障因疫情停工企业的员工工资
辖区内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不得解除与确诊患者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终止与被医学观察或患有新冠肺炎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处于医学观察期或法定医疗期间,劳动合同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预防救治中被感染认定为工伤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全市人社部门将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开辟绿色通道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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